各社区(筹备办),管委会各部门:
为进一步激发园区招商引资工作热情,提高招商引资工作成效,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雨花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现予印发实施。
雨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7年9月20日
雨花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试行)
为切实做好雨花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招商的浓厚氛围,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参照《中国(南京)软件谷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暨其他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1.成功引荐企业到雨花经济开发区投资入驻的中介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为引资人)。
2.从事招商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二、奖励条件
凡申请雨花经济开发区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符合雨花经济开发区的产业定位、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2.签订正式投资(租赁)协议,在开发区注册、经营并照章纳税的项目。
三、奖励办法
1.楼宇类项目
一般项目:楼宇出租按照4元/㎡给予奖励,封顶1万元;
重点项目:
引进中国软件百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行业细分领域龙头企业、上市企业区域总部,楼宇出租按照8元/㎡给予奖励,封顶2万元;
引进“世界软件及信息产业500强企业”、“世界财富500强企业”、“标准普尔500指数覆盖的公司”或同级别公司,楼宇出租按照12元/㎡给予奖励,封顶5万元。
2.用地项目
(1)引进一般项目征地20亩以内(含20亩),奖励3万元;20亩以上,奖励5万元。
(2)引进中国软件百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行业细分领域龙头企业、上市企业区域总部等重大国内项目:征地20亩以内(含20亩),奖励6万元;20亩以上,奖励10万元。
(3)引进“世界软件及信息产业500强企业”、“世界财富500强企业”、“标准普尔500指数覆盖的公司”或同级别公司:征地20亩以内(含20亩),奖励10万元;20亩以上,奖励20万元。
四、奖励认定程序及标准
1.项目需在洽谈第一时间进行备案,由引荐人介绍给招商局工作人员,由该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备案后确定“第一引荐人”,经招商局确认后即为有效。同一项目引荐人按照该项目备案时间先后确定“第一引荐人”,未备案项目的引荐人一律不享受本奖励办法。
2.所有用地和楼宇项目必须在雨花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注册成立公司并就地纳税,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交招商局审核、备案;若材料不全,不予兑现奖励。
3.用地项目落户以摘牌时间为准,项目签订正式投资且成功摘牌后,支付奖励费用的50%,待项目建成投产之后支付剩下的50%。
4.楼宇项目落户以缴纳押金/定金时间为准,项目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协议,且缴纳押金/定金后,一次性支付奖励费用。
5.本奖励办法中“土地”只适用于开发区范围内出让的科研用地;“楼宇”只适用于开发区自有楼宇以及与开发区合作招商的园区楼宇,包括国家数字出版基地、长江电子商务产业园、国图信息集思产业园。引入第三方楼宇的项目原则上不享受本办法,特殊重大项目经开发区工委管委会领导同意,可纳入奖励范围。
6.所有入驻项目引荐奖励由开发区招商局把关,会同开发区税源管理部、财政融资部、规划前期部审核、确认后,由财政融资部负责兑现。
本办法兑现到个人,奖励费用每季度兑现一次。奖励由引荐人本人直接到开发区财政融资部签字领取。
7.其他说明
(1)本办法中涉及到的“中国软件百强”、“行业细分领域龙头企业”、“软件总部企业”、“世界软件及信息产业500强企业”、“世界财富500强企业”、“标准普尔500指数覆盖的公司”等,须由开发区招商局分管领导确认,并经开发区工委管委会领导批准后,可享受本奖励办法。
(2)与合作团队、中介机构等合作时同样参照本办法实施,原则上楼宇项目可以按照相当于租赁面积一个月房租的标准给予奖励,其他同个人引荐奖励标准。
(3)本办法由开发区招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实施。